首页词典佥判
qiānpàn

佥判

  • 拼音qiān pàn
  • 注音ㄑ一ㄢ ㄆㄢˋ

  • 词语解释

    佥判[ qiān pàn ]

    ⒈  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
    ⒉  指做佥判官。

    ⒊  签名并作判词。

    引证解释

    ⒈  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 宋 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
   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, 张子韶 为僉判。”
    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 王安石 ﹞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……转任 扬州 僉判。”

    ⒉  指做佥判官。

    明 汪廷讷 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
    ⒊  签名并作判词。

    明 袁宏道 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